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苏州猴上树自动化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猴上树公司供应轴承盖边孔去毛刺机5台和轴承盖钻孔攻丝机1台,合计价款4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原告向被告供应的货物中,部分价值36515元的电机由被告猴上树公司自行提供。2018年2月1日,被告猴上树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货款363485元,还款日期2018年4月30日,被告游思勇在欠条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
二、法律评析
按照2017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猴上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2018年2月1日被告猴上树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内容,被告猴上树公司应当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对应的货款,被告游思勇承担保证责任,但被告至今都未曾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和履行担保的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旅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猴上树公司拖欠原告合同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游思勇作为保证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