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购买李先生位于吴江区的一套房屋,价值一百三十万元,在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王先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向李先生支付定金两万元,一个月后一次性支付首付款二十八万元,剩余房款由王先生向银行申请按揭,并按照银行股按揭放款程序一次性交付给李先生。后王先生如期支付定金两万元,但未如期支付首付款(按照王先生解释,事先讲过中介和李先生协商过可以缓交收付款),李先生遂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律师说法
房东的说法是难以得到支持的:1、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这个定金属于成约定金,(按照协议的约定,交付该定金为合同履行的一部分),交定金说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2、虽然买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迟延履行付款的义务,但迟延付款的金额与购房款相比存在很大悬殊,不构成重大违约,房东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滞纳金,但无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3、如果中介,房东,买房存在协商付款,这属于免责事由,但是要有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