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7年1月18日,袁女士与欣然装饰公司就相城区的某处房屋签订《室内外装饰设计委托合同》,约定设计费用18000元,平面图于签约后30天内支付;全部施工设计图于签订合同付款后50日内交付。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首期设计费9000元,但被告迟迟未支付工作成果。2017年3月22日双方补充签订《住宅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包工半包料,合同工程总造价17万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所有施工,但合同签订后,欣然公司仍一直拖延工期,且未与袁女士协商解决此事,最终,袁女士于2018年3月16日向相城区法院起诉欣然装修公司。
二、律师说法
本案中,袁女士与欣然装饰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装修装饰合同,且按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了9000元的首期设计费,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然而,欣然装饰公司在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已经构成重大违约,袁女士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欣然装饰公司承担履约不能的违约责任。
但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方律师发现欣然装饰公司存在注册资金较低、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信用风险等问题,根据实务经验推断这很有可能是一个皮包公司,即使在法院判决过后也可能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正巧在调解过程中,参加庭审的公司股东愿意先用自己的钱垫付公司债务,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我方律师建议袁女士接受调解结果。
总结本案,就最终赔偿的数额而言,袁女士的调解收益与判决收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就时间成本以及考虑到皮包公司判决后的执行问题而言,接受调解结果是在目前看来比较合适的选择。在本案中,我们能看到一些装修公司存在的诸如公司管理制度松散、信用较低等问题,而房主在选择的过程中又常常优先选择价格低廉,忽略了质量和服务因素,这也就给了一些皮包公司打一枪换一炮机会,因此,建议广大房主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一定要做好调查、多方询问,避免出现“丢西瓜捡芝麻”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