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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
发布时间:2018-5-16 21:18:36

 

一、案情摘要

   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通过直接或叫被告人蓝某送毒品等方式将毒品毒品贩卖给段某甲等人。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合计15克,被告人蓝某参与贩卖毒品合计10.9克。此外,2016年11月12日13时许,大埔县公安民警在某商务宾馆322房抓获被告人陈某、蓝某时,从陈某身上扣押了含毒品成分的毒品91.7克,从被告人蓝某身上扣押了含毒品成分的毒品1.04克。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犯罪数额合计毒品106.7克;被告人蓝某贩卖毒品犯罪数额合计毒品11.94克。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在被告人陈某被抓获现场查获的90余克毒品系黄某因欠款而抵押给被告人陈某的辩解、辩护意见,遂产生本案之争议。

 

二、本案焦点

被告人陈某被抓获现场查获的90余克毒品应否认定为陈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三、法律评析

   毒品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其罪名种类比较多,而且罪名之间或存在竞合的关系,比如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贩卖毒品本身或也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特别是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还是贩卖毒品的数量?应疑罪从无、从轻?这存在争议。本案就遇到类似的情况,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贩卖毒品22宗共计贩卖毒品15克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了现场扣押的毒品91.7克不是其的,是黄某因欠其钱,暂时放到其那里,等有钱了要赎回去的辩解意见,其认为现场从其所住宾馆扣押的91.7克毒品不属于其贩卖的数量,属于非法持有的数量。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认定该现场扣押的毒品属于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从被告人主观目的去考量,证明其系为了贩卖而持有。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被告人陈某被抓获现场查获的90余克毒品系黄某因欠款而抵押给被告人陈某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查,该毒品由黄某交给被告人陈某后,被告人陈某进行了分包装且也进行了贩卖,有完全的支配权,能认定该毒品系被告人陈某用于贩卖的毒品,对该查获的毒品计算到贩卖毒品的犯罪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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