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律师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苏州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风险研究主要是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研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本罪又被称为“律师伪证罪”。
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其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包括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毁灭证据指使得证据灭失或者丧失证明作用,例如烧毁、涂抹等;伪造证据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教唆、煽动或者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便利条件;威胁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使证人因产生心理上的畏惧而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虚假证言;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诱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虚假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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