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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6-5-13 14:32:21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 沈开付律师 张三向李唐平出借3000万元款项,邹雄文承诺对该笔借贷承担保证责任,嗣后,李唐平的丈夫张京自愿债务加入。又查明,张三户口在吴中区,邹雄文户口在姑苏区,李唐平和张京系夫妻关系,户口均在园区。问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对于本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据此,本案中张三有权选择向被告之一的任何一家人民法院起诉,三个被告户口或经常居住 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三与李唐平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主合同关系,邹雄文的担保是从合同关系,本案应以主合同关系来确定管辖,即以李唐平所在地为本案的管辖地,但是本案合同履行地张三户口所在地,即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民间借贷案件在出借人提供了款项之后,因借款人拖延还款而产生的纠纷,出借人户口所在地毫无疑问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户口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的,要求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在,本案吴中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沈开付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有两种,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人户口所在地,故张三户口所在地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此应是无异议的。对于“被告住所地”应如何确定?本 案有三个被告,是否三个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精神,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据此,本案中三个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该条规定表明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因主合同产生的诉讼和因从合同产生的诉讼也具有从属性。因主合同及从合同发生纠纷同时起诉至法院的应以主合同确定管辖,这是原则。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而且是对民事诉讼法原则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本案中,张三与李唐平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是主合同,邹雄文与张三系担保 属从合同。所以,本案应由李唐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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