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社会法律关系的辨析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承包关系,义务帮工关系?
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 沈开付律师
所谓劳动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从事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劳动,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须提供相应的劳动场所,劳动保护设施。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所受个人伤害的,由《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件》进行调整。例外的是建筑企业、工矿企业将某劳务外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从事该劳务过程中员工受伤,由企业按劳动合同关系,工伤来调整。
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雇工纯粹提供普通无技术含量的劳动力,接受雇主的指挥调度,这种用工关系下,劳动者一般与雇主结成的是短期、临时性、不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雇主无须具备用工资质,个人或企业都可以成为雇主。比如说;某企业雇佣某人做厂区保洁工作。《最高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工如果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雇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雇工给第三人造成伤害的,也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承揽关系,一般是指承揽人运用自己的技术、设备、机器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关系,比如象加工承揽,定作承揽、复制承揽、修理、测试、检验等等。承揽人在从事承揽活动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由承揽人自己负担。如果定作人对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某供电公司将电线杆一批外包给王某负责运输到指定地点,王某要雇佣了另外三个人一起干活,运输过程中,王某雇佣的一个人不慎倒地受伤。那么供电公司在此承揽关系中就具有一定的过错,供电公司明知电线杆子属于危险性的工作应该外包给专业性有资质的企业来完成,但为了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外包了不具备相应工作经验和资质的个人,那么,供电公司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王某作为雇主显然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另外,受伤的人自己也要承担一小部分因疏于谨慎的义务的责任。
承包关系,现在不少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将企业的食堂、卫生保洁、治安维护、档案管理纷纷外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工作经验的企业来做。那么,承包的一方所雇佣的员工或系由固定员工受伤了,与发包方没有关系了。适用其他法律来调整。但是,如果发包方将这些工作发包给明显不具备相应工作经验和资质条件的单位,那么,发包方依然要承担相应的选任不当的责任。
义务帮工,被帮工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就看被帮工人是否明确拒绝,如果明确拒绝帮工人的帮工请求,那么,被帮工人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