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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婆婆遇到妈》电视剧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4-2-18 16:14:17

 

《当婆婆遇到妈》电视剧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沈开付律师

电视连续剧《当婆婆遇到妈》正在苏州一套黄金时间内热播,婚姻、家庭、亲情、爱情、工作、房子……,无不是都市人生活中都会遇到的困惑,夹杂着道德、伦理、法律的矛盾拷问,很容易引起人们对自己生活的反思,故而收视率很高,但导演对剧中一些专业的的法律问题,没有把握好,使这部很流行的时尚都市家庭剧留下不少遗憾。

问题一:罗佳拿着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书》,里面有比如自己将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肚子里将要出生的小孩日后的抚养权归罗佳,抚养费也由罗佳一个人承担,无须陈大可承担等约定,她自己签好了字,双手递交给陈大可签,后陈大可接到《离婚协议书》,撕碎了。

法律分析如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男女双方办理离婚手续,须双方亲自带着有关证件,如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最近的2寸彩色照片(民政局有专门的格式文本,可以直接拿几份填表;如果自己带着协议书,当然也可以,工作人员要检查协议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办理离婚的几个要素,如是否有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案;小孩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承担;对外债权债务的承担等),特别是《离婚协议书》必须是双方当着工作人员的面,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然后回答工作人员的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当着工作人员的面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原件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在民政部门办案。

而不是象剧中罗佳拿着协议书让陈大可签就好了,即使陈大可签了字,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离婚的法律效力节点以双方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绿色的小本本)为准,而不是象普通的商业合同,双方一经签字即刻生效,《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的同时一定要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两个要件须同时具备方为生效。取得之前,双方的婚姻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取得之后,法律保护双方各自独立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彼此之间不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果取得离婚证之后的,哪怕是第二天,夫或妻一方中了五百成大奖,另一方没有份;但一方遇到车祸,或是有大额的财产继承,另一方同样也无份。

问题二:陈大可的小学同学朱燕与陈大可一夜情之后,朱燕慌称自己有了身孕,准备打胎,大可妈之前听B超医生的口气,罗佳肚子里怀的是女孩,望孙子心切的大可妈居然与朱燕立下约定,如果朱燕确实怀孕,同意为朱燕买一幢房子,并把朱燕从幼儿园门口强行截住送去医院进行妊娠检查,朱燕伙同其怀孕的好友进行调换尿液,结果检查结果确已怀孕,大可妈也兑现约定,为朱燕买了房子,付了首付,那可是大可一家积攒了一辈子的积蓄。

法律分析;剧中朱燕的行为已不简单是一个道德败坏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并且是法律中最严重的问题,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268条规定的;诈骗犯罪。即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犯罪;犯罪的客体表现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遭遇错误的意思认识,从而“自觉自愿地将财物按侵害人的要求交出”。剧中朱燕的诈骗财产已达到2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的量刑意见,20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朱燕一般会量刑到12年左右。

 问题三:当大可妈到朱燕家里要讨回20万元时,朱燕声称开发商卖给她的房子是烂尾楼,自己也是受害者,每月还要还银行的按揭。并且还将《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并拿出来。

法律分析;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说法,所谓烂尾楼,是指由于开发商资金链的问题或有关政府批文未即时取得,建筑物尚未封顶,竣工。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剧中朱燕手里拿的是房产证,说明大可妈帮朱燕买的房子确实已经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园林绿化等政府行政部门的验收合格的,房产管理部门才有可能帮开发商办好整幢大楼的所有权证书(俗称大证),然后开发商在收到银行借给买房人的剩余房款时,会配合买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俗称小证)。那么朱燕声称买的烂尾楼,可能是剧作者不了解法律的详细规定,或者剧作者有意安排朱燕继续向大可妈撒谎。

如果剧中所称果真是烂尾楼,那就说明剧中的楼房是不可能办好大证的,大证办不下来,小证当然也办不下来,买房人的银行贷款就办不下来,朱燕是不可能向银行交纳按揭啊!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开发商在拿到商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前提下是可以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大可妈是可以以朱燕的名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同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网签,朱燕手里持有的只能是合同文本(即债权证书)而不是产权证书(物权证书)。

因为,在买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未能拿下来时,买房人向银行借的剩余房款是绝对不可能打到开发商的帐户内的,因为银行也担心借出了钱,到时收不回的风险,所以银行与买房人签订的其实叫《房屋买卖借款抵押合同》,银行要保证借出的钱打到开发商的帐户内的同时,买房的人房产证上须要有关于抵押的相关信息的批注或他项权证书。所以剧中朱燕一回儿说是烂尾楼,一回说自己亏损了银行的按揭,这完全是不符合法律逻辑思维的。

与此类似的,还有陈大可爸爸说罗佳即使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判决她和自己的儿子离婚的,这也是完全对法律的误解。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是有权起诉的。法律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女方认为夫妻感情不合,即使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仅程序上有诉权,而且实体上法院查明事实,认为继续保留婚姻关系,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的,是完全可以判决他们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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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田有良,拍这部片子应当赚足够了钱,但收视率越是高,作为导演就越要有社会责任感,广大观众从剧中收到的教育是潜移默化的,导演对剧中法律问题未能厘清,极有可能超成观众对法律的误解,观众从中获得了错误的法律知识,已至于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运用造成了经济损失,谁来买单?。

虽然我们不能苛求一个搞艺术创作的对什么都精通,但现在社会分工已经很细了,你不懂,你完全可以花钱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田有良太抠门了,但你舍不得花个几万块银子聘请专业的律师,而是凭着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曲解法律,误导大众。已至于剧中出现了完全可以人为避免的非常幼稚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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