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汤先生和陈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由汤先生向陈先生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由于当时该房的两证还没有办理,遂约定在陈先生取得两证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陈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后却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续,汤先生便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5月22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陈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2005年3月,汤先生与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陈先生将其所有的苏州新区白马涧花园二区的一套动迁安置房(当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连同自行车库出售给汤先生,房屋价格为16万元。付款方式为:2005年3月7日首付5万元,2005年3月11日支付房款9万元,剩余房款等过户时付清。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房款的30%。陈先生应在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办出后,通知汤先生立即过户,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按违约处理。合同签订后,汤先生按约支付了房款14万元,陈先生也交付了该房屋。2006年12月6日,该房屋(含车库)的初始所有权证办出,产权人为陈先生(无其他户表中人员)。但陈先生却迟迟没有通知汤先生,至今也没有与汤先生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汤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陈先生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陈先生没有作出任何答辩。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先生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是引起纠纷的直接原因,为此陈先生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汤先生仅主张10000元违约金,没有超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缺席判决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苏州律师